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受理學生暑期實習作業要點
一、目的
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提供大專院校薦送之學生至本處研究學
習並參與實務運作之機會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對象
國內各大專院校以上(含研究所)之在學生。
三、實習名額:每年3 月公告實習需求表,包含實習組室、內容、時數及名額;學生依
學校實習規定及個人興趣,依優先順序選擇希望實習的組室,經本處審核後決定。
四、申請方式及流程
(一)學校於每年4 月底前具函併附學生實習申請表(附件1)、履歷自傳、實習計畫(含
預定實習內容)等,向本處提出申請;若因特殊狀況且經本處核定後,亦得不定
期提出申請。
(二)學生申請資料及實習計畫,彙送相關組室審核, 5 月中旬簽陳核定後函復學校,
並通知學生依規定時間報到及實習。
(三)學生實習之受理、審查、報到講習、工作指派、督導及評鑑,由本處推廣教育組
統籌辦理,其他組室協辦。
五、實習安排與評核
(一)實習生原則須於7 月1 日或8 月1 日報到,並統一於7 月1 日受訓(如遇假日順
延)。
(二)實習生出勤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08:30-17:30;惟配合本處業務需求,如安排
實習生星期六、日出勤,可擇日請休。
(三)實習生之工作安排、督導及評核,由該生實習之組室主管,指派專人負責。實習
生如因故擬更換組室實習,需事先由學校行文,經本處審核通過後調整之。
(四)實習生報到後,請與輔導人員討論實習專題,經主管同意後交推廣教育組彙陳確
定。實習結束前一週,本處安排實習成果座談會,實習生以個人或團體方式進行
實習成果簡報。
(五)實習評核項目及方式依學校實習規定,或採用本處實習評量表(附件2),由本處
相關組室主管或其指派督導人員考核評分,經推廣教育組彙整並簽奉處長核定
後,函復學校及開具實習時數證明。
六、注意事項
(一)實習生為義務性質,本處不支給任何報酬(薪資、保險和津貼)。
(二)實習生應配戴本處發給之識別證進出,遵守本處出勤規定簽到退,如因故須請假
者,應事先與本處實習組室聯繫,惟須補足實習時數。
(三)實習生學習期間如有無故缺席或不適任之行為,本處得終止其實習並通知就讀學
校系所。
七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